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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月工资发放时间的规定(每月工资到底应该什么时候发放?)

10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4-07-29 21:16:12    

刚刚看到网友在讨论一个问题,马上要过年了,公司会不会在过年前发放1月份的工资?

这其实涉及到工资发放时间的法律问题。

《劳动合同法》并没有对工资发放时间作出明确规定,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(劳部发[1994]489号)也有如下规定:“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。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,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。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”。

这里规定了“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发”,不是说像二月份春节放假,所以必须在放假前发放工资,而是说如果约定的工资发放日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,那必须要提前到放假前的工作日发放工资,不能顺延到工作日发放工资。因为不少网友以这规定认为,1月份的工资就必须提前发。

检索了一下其他省份,很多都没有针对工资发放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,规定的内容基本跟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一致。但深圳则有相应的规定,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》规定,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,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。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,可以延长五日;因生产经营困难,需延长五日以上的,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,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

根据深圳市的规定来看,工资应当在下月7号之前发放,但用人单位可以延长5天,生产经营困难的,经工会同意可延长15天。按这样的标准计算,那工资发放最迟时间则可以到22号。因为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最晚工资发放时间则不低22号。当然,如果22号遇到节假日而无法发放的,则必须提前发放。

工资发放时间对劳动者来说极其重要。一方面,工资对个人及家庭极其重要性,生活费用、教育、医疗等等各项开支都来自工资。没有及时的工资发放,就没有正常稳定的生活,就会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。另一方面,没有按时发放工资属于违法行为,劳动者甚至可以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,要求支付补偿金及滞纳金。

严格讲,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就在当月底予以发放。但考虑到用人单位需要统计员工的出勤情况、计算每个员工的工资、安排发放等情况,也应当予以适当的时间。但工资发放时间不能随意约定。劳动关系不是一个平等的关系,劳动者基本没有什么协商空间,允许约定,其实就是用人单位说了算,那必然只能导致工资只能晚发。对于工资发放时间,我们必须在法律或法规层面有一个明确的规定,对于工资最晚的发放时间作出明确的限制,以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随意约定工资发放时间,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